刘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拘留审查。在关押期间,其所在企业以其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了与刘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后来刘某被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予以无罪释放。刘某要求原单位恢复劳动关系被拒,刘某怎么办? 刘某所在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应恢复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应赔偿因此而给刘某造成的损失。刘某如与单位协商不成,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严格意义上讲,专指劳动者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造成了社会危害,触犯了刑事法律规定,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包括被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附加刑。从广义上理解,指劳动者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但不一定被人民法院处以刑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明确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必须正确理解《劳动法》第52条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内容,在劳动者被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者逮捕的时候,不应立即解除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因为,劳动者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并不意味着该劳动者就一定是罪犯,有可能只是涉嫌犯罪的人员,经审查可能不构成犯罪,那么司法机关应当无罪释放。而这时若劳动者回到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已被解除,这意味着用人单位没有法律依据解除了劳动合同,是违约行为,那么这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劳动者被拘留审查期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有关规定指出,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对此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 而本例中,刘某只是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审查,并不意味着刘某被追究刑事责任,显然不符合《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条件,不应被用人单位因此而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