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在某工厂连续工作了8年,不幸因公死亡,其家庭生活陷入极度贫困的境地。工厂决定录用赵某的儿子顶替其父亲的工作岗位,同时也可以解决其家庭困难。赵某的儿子与厂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因为工作任务紧,工厂就安排赵某的儿子加班加点或上夜班。赵某的儿子觉得自己的体力不足以承担如此繁重的工作,因此向领导提出自己是未成年工,请求享受不同于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待遇,被领导以任务繁重、人手少为由拒绝。赵某的儿子该怎么办? 厂领导的作法是错误的,未成年工可以享受不同于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待遇。 劳动法第58条规定,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其正处生长、发育时期,人体器官尚未定形,身材一般不高,体力较弱,抵抗力差,耐力差,睡眠较多,所以对未成年工首先要保护其安全、健康,其次才是尽劳动义务。1994年12月8日劳动部发布的《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而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赵某的儿子属于劳动法规定的未成年工,用人单位应依法给予其特殊的劳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