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所在工厂的厂房既有强烈的切割机噪声,又有刺眼的电焊强光。工人们工作时总是眯着眼看东西,并有眼痛、脸上脱皮的症状。大家纷纷向厂长要求发放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并要求厂长改善劳动条件。厂长以时间长了就会习惯为由予以拒绝,张某该怎么办? 张某所在工厂的作法是极其错误的。 噪音和强光对劳动者的听觉和视觉器官都有不良影响。噪音对劳动者中枢神经系统是一种强烈的刺激,能引起机能障碍,并通过神经系统作用于全身的其他器官,尤其是心血管系统和听觉器官。长期接触噪音,会使接触者产生耳鸣、头晕、听力衰退甚至耳聋;强光会使劳动者患急性角膜结膜炎等疾患。因此,国务院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56条规定,发生强烈噪音的生产应该尽可能在设有消音设备的单独工作间中进行;第77条规定,在有噪音、强光、辐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屑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和帽盔等。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于1980年1月颁布试行《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其中规定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地点的噪声不得超过85分贝,现有工业企业经过努力暂时达不到标准时,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90分贝。凡噪声超标的车间和作业场所,必须实行控制措施,限期达到标准要求。 根据上述规定,张某所在的工厂应为职工提供设有消音设备的单独工作间,并为其配备护耳器;应为焊接组的职工发放防护眼镜、面具,以防焊接组职工眼睛受损。同时,工厂应当尽量改进技术,减少机器噪声,以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